國家發改委今日發布關于推進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有關部門和產運需企業要進一步規范中長期合同簽訂,積極做好運力銜接,不得因銜接工作影響正常發電供熱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保證煤炭市場供應平穩有序。通知還提到,鼓勵煤炭供需企業通過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開展現貨交易,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化信息手段,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
通知對推進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有關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進一步規范中長期合同簽訂,切實提高中長期合同簽訂的數量。其中,中央和各省區市及其他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集團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的75%以上,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鼓勵引導新投產煤礦簽訂更高比例的中長期合同。支持簽訂2年及以上量價齊全的中長期合同。鼓勵多簽有運力保障的三方中長期合同。同時,鼓勵煤炭供需雙方使用《煤炭中長期購銷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版)》簽訂中長期合同。
二是認真做好運力銜接和數據采集匯總工作,對煤炭供需雙方簽訂的年度單筆合同量在20萬噸及以上的電煤中長期合同,以及年度單筆合同量在10萬噸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業的煤炭中長期合同,國家鐵路集團依據運輸能力,組織指導有關運輸企業進行運力銜接。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量應不低于上年水平。同時,發揮鐵路新增輸煤通道能力,產運需三方要加快銜接,充分發揮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的作用。各地區有關部門和企業積極支持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煤炭供需企業通過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開展現貨交易,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化信息手段,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
三是堅持和完善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煤電雙方應繼續參照“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協商確定年度中長期合同價格。基準價方面,下水煤合同基準價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仍按2019年度水平執行;鐵路直達煤合同基準價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后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19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綜合確定,兩類價格權重各占50%。浮動價方面,下水煤合同與鐵路直達煤合同的浮動價,均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指數綜合確定。另外,區域內合同定價機制也應參照上年度機制協商確定,鼓勵供需雙方參照區域交易中心發布的價格指數定價。對供需雙方意見不一影響簽訂的,各地經濟運行部門要本著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協調。
四是切實提高合同履行水平,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切實增強誠信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中長期合同季度履約率應不低于80%、全年履約率不低于90%。國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指導,重點對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進行監管,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評價措施,在企業相關項目核準審批、運力調整和信用約束等方面,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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